网站首页 美食营养 游戏数码 手工爱好 生活家居 健康养生 运动户外 职场理财 情感交际 母婴教育 生活知识 知识问答

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总结

时间:2026-02-14 11:40:13

1、       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2010年5月7日作出的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53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作了如下规定:

       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

        (1) 使用伪造、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、文件的;

        (2)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;

        (3) 骗取信用证的;

        (4)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。

1、        1996年12月16日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。

        根据该解释第6条的规定,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,构成信用证诈骗罪。其数额标准是: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;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       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;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        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,对于多次进行诈骗,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,在计算诈骗数额时,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,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,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。

© 2026 一点资料
信息来自网络 所有数据仅供参考
有疑问请联系站长 site.kefu@gmail.com